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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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這一規(guī)定明確了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其勞動合同的情形?!秳趧雍贤ā返倪@一規(guī)定,基本上沿用了《勞動法》的規(guī)定。這一規(guī)定也屬于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但與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不同的是,根據該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本人。這主要是考慮到本條所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較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情形,在性質上有所不同,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個緩沖的時間。具體情形是: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按照相關規(guī)定可以享受不同期限的醫(yī)療期。用人單位在勞動者依法享有的醫(y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其工資待遇按照規(guī)定發(fā)放。但是,勞動者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這里的“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這里的前提條件是,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安排了工作崗位,但勞動者不能勝任。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措施,或是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是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對接受培訓和調整工作崗位的勞動者而言,要通過培訓了解工作崗位的技術要求和操作規(guī)程,掌握該崗位的操作技術,以達到勝任工作的要求。如果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說明該勞動者并不適合用人單位為其安排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該勞動者本人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這里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是指:發(fā)生不可抗力或出現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yè)遷移、被兼并、企業(yè)資產轉移等。在勞動合:同訂立后的履行過程中,隨著時間和客觀情況的變化,有可能出現影響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正常發(fā)展的重大變化。如訂單的減少或者取消,企業(yè)的轉產、合并,企業(yè)被其他企業(yè)兼并等。這些情況的出現不僅使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而且造成了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直接原因。在遇到這種情況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進行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在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的基礎上,當事人雙方應當在變更后的勞動合同上簽字蓋章,并開始履行新的合同內容。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各執(zhí)一詞,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本人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法》的規(guī)定有所不同的是,《勞動法》對上述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只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而《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增加了另一種方式,即用人單位在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后,也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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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這一規(guī)定明確了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其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是沒有規(guī)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幾天通知員工本人的,只規(guī)定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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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按規(guī)定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單位要么提前30天通知,要么不提前但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2020.11.29 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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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前幾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需根據以下情況決定: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確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如果是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如果是試用期,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然后辭職即
2022.07.15 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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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
2022-05-04 15,340 -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022-02-18 15,340 -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
2022-04-26 15,340 -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
2022-04-23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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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要根據勞動者的工作過年限來定。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時間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
1,712 2022.04.17 -
01:17
法定解除合同提前多久通知法定解除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當法定解除條件發(fā)生時,有解除權的一方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另一方收到解除通知時,合同就正式解除。但是,如果法定解除條件發(fā)生后,有解除權的一方在法定期限或者約定的期限內,不行使解除權,則喪失解除權,應繼續(xù)履行合同。如
3,230 2022.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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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續(xù)簽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嗎不續(xù)簽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需要按照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作出補償。勞動者在該單位每工作滿一年,單位就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勞動者工作時間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那么需要按照一年來計
3,413 202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