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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j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jīng)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毙姓S可有以下三個特點: 第一,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是其從事某種法律行為之前必須履行
行政許可作為一項公權力,它的行使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設定行政許可本身并非目的,而只是為更好地發(fā)揮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創(chuàng)造條件。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jiān)督檢查記錄。
1)、在調(diào)查程序中行政機關可以采取的執(zhí)法手段,包括以下幾種: 進行調(diào)查、了解、詢問,以掌握有關事實。依法進行檢查。檢查,是查明事實和獲取有關證據(jù)所需要的執(zhí)法手段。本法明確規(guī)定,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可以進行檢查。也就是說,只有法律、
行政許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負有不作為義務的事項,在特定條件下,對特定對象解除禁令,允許他作為的行政活動。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立法界定是“指行政機關根據(j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
現(xiàn)行有效的司法解釋是2009年12月14日發(fā)布并于2010年1月4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全文共17條。
我國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分類: 1、普通許可。是由行政機關確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具備從事特定活動條件的許可。普通許可的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險、保障安全。 2、特許。是由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
根據(jù)《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guī)定,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jù)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經(jīng)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第一,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提出申
行政許可注銷方式如下: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xù)的;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
行政機關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一般有以下的五種,具體如下: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
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法》中的附加刑,可以附加主刑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政治權利的內(nèi)容包括: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jié)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