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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主體可以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1、依法成立并核準登記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 2、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例如律師協(xié)會、信托業(yè)協(xié)會等); 3、上述第 1、2項中用人單位設立的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證書或是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用人單位應當執(zhí)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用人單位應當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用人單位應當對在
勞動者的告知義務是附條件的,只有在用人單位要求了解勞動者與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時,勞動者才有如實說明的義務。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學歷、職業(yè)資格、工作經歷以及部分與工作有關的勞動者個人情況,如家庭住址、主要
用人單位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有:告知勞動報酬的義務;保護勞動者的義務;合理使用勞動者的義務;培訓勞動者的義務;必須履行勞動法規(guī)、勞動政策和勞動標準的義務;接受國家勞動計劃的指導,服從勞動行政部門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
1、執(zhí)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
1、對負有保秘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
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這種情況需要向員工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的本人工資。公司辭退員工必須要具備法定的情形,經過法定的程序,否則單位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不具備法定理由,不遵守法定程序解除勞動關系的,都是
工傷用人單位承擔的賠償項目包括: 1、工傷醫(yī)療費; 2、輔助器具配置費; 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傷殘津貼; 5、生活護理費; 6、喪葬補助金; 7、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 8、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9、康復性治療費用; 10、工傷住院治療伙食
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如果他人拒絕追認的,這時候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但是被欺騙的合同當事人,可以要求冒用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且,如果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通過簽訂合同騙取他人財物的,這時候行為人還需要承擔合同詐騙罪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