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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以下兩點: 1、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居民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以供居住的用益物權。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
房屋拆遷后宅基地使用權歸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使用權歸集體所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依法繼承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并因該房屋產權的合法轉移,而享有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權;但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單獨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guī)定:城市市區(qū)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第九條規(guī)定:國有土
如果農民因搬遷到別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拆除原有房屋,則不能再享有原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統(tǒng)一安排使用。 房屋拆除的原因不同,原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歸屬也不一致。在農村,房屋拆除的主
1,關于自留山和承包土地,個人自由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人可以享受國家對該土地的補助; 2,關于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隨房走,購買房屋的人,同時也就擁有了,該房屋范圍
農村宅基地確權和拆遷沒有關系。房屋確權不是為了拆遷,主要保護農民利益。土地確權最終還是為了考慮廣大農民的利益,承認現在所經營的土地合規(guī)合法化。宅基地確權后,真遇有拆遷的情況,這確定并登記的權限是拆遷補償最有利的證據,是對農民權益的保護。根據
我國私人宅基地,主要是基于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權所分配得來。一般每戶一份宅基地,此宅基地沒有使用年限。宅基地是我國廣大農民最根本的居住保障,因此宅基地使用權人不能將宅基地使用權進行轉讓,否則將無法保證農民的基本保障,極易造成社會流民問題。其次
農村房屋宅基地,一般有以下的三種補償,具體如下: 1、房屋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