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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對于雙倍工資的截止時間,有觀點認為應一直持續(xù)到實際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止。對此觀點,筆者則有不同看法。從第八十二條的文字表述來看,雙倍工資支付期間為“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根據文義解釋,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應該是“自用工
工作一個月沒有簽合同辭職有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在工作后付出了勞動的應當獲得相應的工資款,勞動者辭職后,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沒有簽勞動合同,勞動者還可以主張兩倍工資。
入職兩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單位要從用工滿1個月的第二天,到滿一年的前一天,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需要從用工那天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沒有跟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那么需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并且需要跟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
沒簽勞動合同工資要不到的,勞動者可以準備好其他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如工作證、考勤記錄、證人證言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規(guī)定可知,沒簽勞動合同而且用人單位不發(fā)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到
簽了勞務合同想辭職,可以直接走。勞務合同不同于勞動合同,勞務合同的勞動者與用工者之間,形成的不是勞動關系,也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調整,而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勞務合同相對于勞動合同,較為自由,不僅體現在用工上,在辭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