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者的合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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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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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方法解除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解除;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其他。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以上第一款共六項情形勞動者均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合同,此款無須事先通知。企業(yè)強行給員工“放假”或“停工”,可視為未提供勞動條件。用人單位不參加社會保險、只參加部分險種、不按勞動者工資水平繳納社會保險,均屬未依法繳納。除了勞動者可解除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必須補繳社會保險費,并承擔由此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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