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消防條例第四十六條的內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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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前期需要依法取得的審批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申請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建設工程的,應當提供具備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自動消防設施檢測合格報告。有關部門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xù)時征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協(xié)助。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備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備案但不需要取得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報送消防設計備案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建設工程,應當抽查并出具意見書;對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建設工程,應當予以檢查。建設單位和設計、施工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jīng)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同意或者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內容;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或者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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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決定機關決定對其停止執(zhí)行拘留的,或者拘留決定機關決定對其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應當核實其身份,查驗有關法律文書,發(fā)給解除拘留證明書,按時解除拘留。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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