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辭退員工法律規(guī)定可以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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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guī)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從這一規(guī)定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的精神是用人單位原則上不得解除試用期的員工的勞動合同。言外之意,用人單位與試用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不能依據第40條第3項(即客觀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雙方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也不能依據第41條的規(guī)定(即經濟性裁員)。 用人單位要想解除試用期員工的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的6種和第40條規(guī)定的2種情形共8種情形之一,否則就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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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企業(yè)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試用期內辭退員工合法,但是應當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前提。試用期是一般是用人單位和員工首次建立勞動關系后,為增加相互了解,為決定是否最終選擇對方而設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組成部分,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試用期的長短取決于合同期的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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