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述同種罪行的是否可以成立余罪自首
來源:法律編輯整理
時間: 2024-05-04 09: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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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述同種罪行的,是可以成立余罪自首的。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罪行,該罪行與司法機關(guān)已掌握的罪行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均構(gòu)成不同罪名。
《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guān)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yán)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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