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國有土地租賃管理若干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國有土地租賃管理若干意見
為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完善土地有償使用制度,調整國有土地利用結構,規(guī)范國有土地租賃行為,積極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根據(jù)國土資源部《規(guī)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國土資發(fā)〔1999〕222號),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國有土地租賃(以下簡稱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以下稱承租人)與市、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出租人)簽訂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二、除商品住宅用地應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外,其他建設項目用地均可以按照本意見的規(guī)定,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
土地租賃可以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xié)議方式進行。其中具有競投(買)條件的項目用地,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
土地租賃招標、拍賣或掛牌程序依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執(zhí)行。
三、不符合劃撥用地范圍的存量建設用地,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本意見辦理土地租賃等有償使用手續(xù)。
四、土地租賃分為短期租賃和長期租賃。短期租賃一般不超過5年,長期租賃不得超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企業(yè)法人的土地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其營業(yè)執(zhí)照規(guī)定的經營期限。
五、土地租賃應當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市、縣(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基準地價為基礎,參照當?shù)氐氖袌鰞r格評估確定土地租金最低標準,承租人繳納的土地租金不得低于最低標準。
六、土地租金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收取,并按規(guī)定上繳財政。土地租賃業(yè)務費的使用管理參照土地出讓業(yè)務費執(zhí)行。
七、土地租賃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其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合同當事人;
(二)租賃地塊的座落、四至范圍和面積(附宗地圖);
(三)租賃地塊的用途和其他土地使用條件;
(四)租賃年限;
(六)租金標準和租金調整的時間、幅度;
(七)租金的支付時間和方式;
(八)租賃地塊交付的條件和時間;
(九)租賃合同終止時地上附著物的處置;
(十)違約責任;
(十一)爭議解決方式;
(十二)其他約定的事項。
八、承租人應當在土地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租賃地塊所在地市、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
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按照本意見以協(xié)議方式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承租人應當依法先向城市規(guī)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
九、承租人應當按照土地租賃合同的約定進行土地開發(fā)利用。
在土地租賃期限內,承租人需改變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或者其他土地使用條件的,在取得出租方和城市規(guī)劃部門的同意后,由出租人與承租人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或者簽訂補充合同,按變更后的土地用途核算租金標準,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xù)。
十、承租人依法可以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讓、轉租、抵押。
承租土地使用權轉讓、轉租、抵押的,其地上附著物隨之轉讓、轉租、抵押;地上附著物轉讓、轉租、抵押的,其使用范圍內的承租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轉租、抵押。
十一、承租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出租人同意,并辦理承租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十二、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的,轉租的期限不得超過該承租土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承租人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給第三人的,原土地租賃關系不變,第三人應當依法辦理他項權利登記。
十三、承租人已付清拆遷補償安置費用或者征地補償費用的,以及承租人自行拆遷的,其承租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抵押金額不得高于拆遷補償安置費用或者征地補償費用。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為租賃的,其承租土地使用權經批準可以抵押,抵押金額不得高于該地塊設定為出讓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的60%.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應當依法辦理土地抵押登記。抵押的期限不得超過承租土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承租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實現(xiàn)后,土地租賃合同由依法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繼續(xù)履行。
十四、在土地租賃期限內,承租人依法終止或者合并、分立的,土地租賃合同可以由依法取得租賃地塊上附著物所有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繼續(xù)履行,并辦理承租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十五、租賃期限未屆滿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提前收回。但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根據(jù)承租人取得土地和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后收回。
十六、土地租賃期限屆滿,原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承租權。
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承租人需要繼續(xù)使用土地的,應當于屆滿前6個月申請續(xù)期。經批準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合同。
土地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未申請續(xù)期或者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該承租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十七、本意見下發(fā)前已發(fā)生的國有土地租賃行為,可按照本意見辦理。
土地租賃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所有權與土地使用者使用權在一定時期內相分離,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間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滿后,土地使用者歸還土地的一種經濟活動。 土地租賃有兩種租賃方式,一是國有土地租賃;二是土地使用權出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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