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如何處罰
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與通訊相聯(lián)系的公共安全。其破壞的對象是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即廣播電臺、電視、電報、電話或其他通訊設備。如廣播電臺發(fā)射和接收電波的機器設備、電話交換設備、通訊線路、收發(fā)電報的設備、電視收發(fā)設備等。這些設備必須是正在使用中,并且是直接用于廣播、電視、電信的設備,因為只有這些設備遭受破壞,才可能造成廣播、電視和電信聯(lián)絡的中斷,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破壞或盜竊庫存的廣播地視、電信器材,或非直接用于廣播、電視、電信的設備,如辦公設備、生活設施等,只能造成一定財產的損失,不直接影響廣播電視、電信正常進行,則不構成本罪。其情節(jié)嚴重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或盜竊罪論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過失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分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和已經造成嚴重后果兩種情況。根據(jù)本法的規(guī)定,過失行為只有造成嚴重后果的才負刑事責任。因此,本條第2款規(guī)定的過失犯前款罪僅指過失犯前款罪中造成嚴重后果的犯罪。也就是說,構成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后果。如果僅有過失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后果不嚴重的,則不構成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這也是本罪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的根本原因。因此,有無后果,后果是否嚴重,是衡量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共電信設施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重要標志。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從事廣播、電視通訊業(yè)務的人員。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可能引起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了嚴重后果。如果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嚴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過失,屬于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三、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與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罪的區(qū)別是什么
鐵路部門為保障鐵路交通運輸安全,具有自己的專用通訊設施,對交通工具、交通設施中的通訊設施進行破壞,不僅會危及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更主要的是還會危及交通運輸方面的安全。如因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中的通訊設施,足以發(fā)生火車、船只、航空器等傾覆或毀壞的,又觸犯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應以破壞交通工具罪或破壞交通設施罪處罰。
實踐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通訊器材的案件(如偷割電話線)時有發(fā)生。如果竊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訊設備,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電話線、電纜線,偷砍電線桿等,勢必會使不特定多數(shù)單位或個人的廣播、電視通訊受阻,可以定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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