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fā)還改判的原因
1、行政機關辦案人員執(zhí)法能力不高。行政機關辦案人員由于進入渠道紛雜、層次不齊,大量的時間又用于具體工作,沒有足夠的學習培訓機會,導致在辦案過程中,對案件事實的理解和認識有所不同,對法律、法規(guī)掌握程度也不盡相同。甚至新的法律、法規(guī)已經出臺,辦案人員并不知道,仍然按照舊法操作,勢必會造成辦案中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情形。
2、行政機關辦案程序不規(guī)范。有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案靠感覺,對錯憑感情,辦案機關也沒有對辦案程序進行規(guī)范和要求,這樣造成在辦案過程中程序簡化、越權辦案、先批后辦等現(xiàn)象。感情用事、臆斷辦案,造成具體行政行為程序上的瑕疵或違法。
3、地方領導插手過問要結果。行政案件立案受理后,個別領導通過會議協(xié)調、提前定調等形式向法院施壓,或是明確要求法院對行政行為予以維持?;鶎臃ㄔ杭纫紤]領導面子、又擔心法院財政受控,不能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利益,只能判令行政機關勝訴。
4、基層法院地方保護思想濃?;鶎訂挝坏赜蛐?、人員少,大多數(shù)法官對行政機關辦案人員都很熟悉。一旦行政案件訴訟后,行政機關都會通過各種渠道找到主審法官說情,為了照顧各方的關系,個別法院犧牲行政相對人的利益、遷就行政機關違法辦案的情形就會發(fā)生。
5、行政機關執(zhí)法過錯無追究。大多數(shù)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作為被告一方,對于訴訟的勝、負并不關心,無論勝訴還是敗訴,對于辦案人員沒有任何影響。單位領導并不親自參加訴訟,大多的訴訟由相關人員參加后,領導并不知道訴訟結果,也不關心過問,即使本單位的所有行政訴訟都敗訴,單位領導也不一定會知道,也不一定會有什么措施。這樣,就會導致無論出現(xiàn)訴訟勝負,執(zhí)法方法、執(zhí)法程序還是一如既往。
6、政府部門行政協(xié)調不及時。對于那些案情復雜、涉案人員多、行政相對人思想偏執(zhí)、有著多次上訪行為的行政案件,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理前,如果對行政相對人能夠做好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析法明理,加強教育,并給予限期改正的機會,應該能夠取得各方的理解和支持;一旦進行訴訟程序,及時與法院溝通聯(lián)系,也可以協(xié)調結案。如果一味簡單處理,就會造成行政相對人與政府部門的對立。一旦進入訴訟程序,庭審時雖然做了大量協(xié)調工作,行政相對人關注的則不僅僅是自已的利益,而是整個案情的公正處理。如果協(xié)調其撤回起(上)訴,相對人就會提出太高要求,政府或是第三人一般不能接受。
二、下一步對策
1、加強兩級法院溝通。對于復雜的行政案件,一審法院受理后,在拿不準的情況下,及時與二審法院溝通,針對具體情況,二審法院提出指導性建議。這樣,就會做到兩級法院形成共識,即使當事人上訴,也會減少發(fā)還、改判。
2、加大行政培訓力度。經常與政府機關溝通聯(lián)系,在各部門開展業(yè)務培訓時,法院系統(tǒng)安排有經驗的法官前往授課,對行政案件處理過程中存在的事實問題、程序問題以及常用的法律、法規(guī)等進行培訓指導,提出注意事項,提高行政機關辦案的能力。
3、加大行政協(xié)調力度。建議政府設立行政協(xié)調機構,對于涉案人員多、案情復雜的行政案件,在行政機關進行處理前,分別邀請有關單位進行溝通,提前介入。既要從穩(wěn)定大局出發(fā),又要從行政相對人的利益著想,做好行政相對人與第三人的工作,本著“化解矛盾、解決問題”原則,調解結案。對于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采取定期通報形式,讓政府部門及時了解哪些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經常被提起訴訟,讓行政機關及時掌握本部門行政訴訟的勝負信息。
4、加強法官業(yè)務培訓。對我市法院從事行政審判的法官,分層次、批次進行輪訓,提高辦案業(yè)務素質。遇有新的法律、法規(guī)出臺,就抽調一批審判骨干,參加各級組織的理論培訓。平時也要求各基層法院加強與當?shù)卣臏贤?,積極參加地方政府組織的各種培訓學習,使我市行政審判人員從理論上和業(yè)務素質上得到提高,辦案能力得到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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