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出租權適用范圍如下:電視劇作品以及其他方面的作品。著作出租權是著作權人享有他人有償使用作品及其作品復制件的權利。沒有規(guī)定出租權,僅于該法的實施條例中規(guī)定出租是發(fā)行的方式之一。著作出租權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而存在,有其獨立的主體、客體及內容,屬于著作財產權的范疇。首先,作品復制件是作品與載體的雙重結合,作為作品表現形式的載體,絕不是作品的本身。其次,出租者出租作品復制件,其實質是出租作品。
著作權的限制
一、著作權限制
著作權限制是指法律規(guī)定對著作權人著作權的行使給予一定的限制,包括對著作權人本人行使著作權進行的限制和他人行使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權的限制。
法律之所以規(guī)定對著作權行使的限制,主要是因為:作為精神產品的作品與其他產品不一樣,它的價值只有通過轉化為社會效益才體現出來。作品具有可傳播性、信息性,社會要發(fā)展,文化要進步,就離不開作品的廣泛、及時的傳播;公民文化水平和素質的提高、公眾文化娛樂等精神消費水平的提高,都與精神產品中的作品的傳播有關。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不使著作權法授予作者的某些專有權利變成公眾獲得知識和整個社會教育、科學和文化發(fā)展的障礙,各國著作權法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對作者的專有權利(主要是經濟權利\\財產權)做一些限制。我國《憲法》規(guī)定,公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義務。限制著作權就是規(guī)定了一種義務,即作者對社會承擔的義務。
二、著作權限制的幾種情況
著作權的限制包括三種情況:一是對權利行使范圍的限制;二是對著作權行使期限的限制;三是著作權的地域限制。
1.關于著作權行使范圍的限制
限制著作權權利行使范圍,就是對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權規(guī)定一些例外。在例外情況下,對著作權人作品的使用不受其專有權利的限制,也不構成侵權。關于權利行使范圍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由法律規(guī)定,他人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支付報酬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世界各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的條件不同,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包括以下情況:
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以個人使用為目的而使用)
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作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發(fā)表的作品;
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fā)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fā)表的講話(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少量復制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供教學或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fā)行;
國家機關為了立法、司法、執(zhí)法的目的執(zhí)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免費表演已經發(fā)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收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對設置或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fā)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chuàng)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fā)行;
12.將已經發(fā)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不管屬于上述何種情況,使用者都必須說明作品的來源及作者的姓名,并且要嚴格遵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一般講,除博物館、檔案館、圖書館、紀念館、美術館使用外,已發(fā)表的作品才存在合理使用,沒有發(fā)表的作品不存在合理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fā)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fā)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guī)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chuàng)作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guī)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guī)定獲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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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影著作權
- 視頻著作權
- 電視劇著作權
- 音樂著作權
- 其他著作權
- 動漫著作權
- 網絡著作權
- 圖書出版
著作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在我國,著作權即指版權。廣義的著作權還包括鄰接權,我國《著作權法》稱之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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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限制和使用規(guī)定(試行)新疆在線咨詢 2023-11-10著作權的限制:包括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使用、著作權的強制許可使用。使用條件:合理使用即可。合理使用是指由法律規(guī)定,他人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支付報酬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世界各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的條件不同,依據:我國在《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了合理使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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