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采取任何強制措施能否直接提捕
嫌疑人未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如果符合逮捕條件的,可以直接向檢察院申請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逮捕是哪個部門批準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權下令實施逮捕
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之一,是要經過提請、審批等諸多手續(xù)后,才能夠實施的,不是也不可能是隨隨便便就可以逮捕人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這就已經非常明確了逮捕的權限,只有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權決定逮捕與否,而公安機關只負責執(zhí)行逮捕令,將犯罪嫌疑人受壓致看守所。
但是,存在以下四種情況的,人民法院和檢察院沒有直接逮捕權:
1、人民檢察院對擔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報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
2、外國人、無國籍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國與國之間政治、外交關系的案件以及在適用法律上確有疑難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并提出意見,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是否逮捕。
3、外國人、無國籍人涉嫌以上犯罪以外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并提出意見,報省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由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逮捕。
4、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涉外案件以及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在批準逮捕后,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發(fā)現錯誤的,可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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