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洪斌
國家賠償法第三章第一節(jié),專門用三個條文,對刑事賠償的賠償范圍作了規(guī)定。第十五、十六條規(guī)定了人身侵權、財產侵權的刑事賠償范圍。第十七條則是對賠償的排除,有的稱該條規(guī)定的是國家免責情形,這種習慣說法還很流行。果真是這樣的嗎?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四)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五)因公民自傷、自殘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六)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在這六種情形下,規(guī)定的是: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原文用的是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無國家免責的字樣。下面對這幾種情形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這是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或者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在刑事案件的羈押賠償上,一般是以結果來論的,但后來確定被羈押人不構成犯罪,羈押的有關機關要給予國家賠償。這國家賠償法這項規(guī)定的情形中,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但是該公民實際并未構成被羈押和被處刑罰所指的犯罪,對其作出的羈押和判處刑罰實際是對無罪之人的羈押、判處刑罰。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既然也屬于被錯誤拘留或錯誤逮捕,似乎也應按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一)、(二)項規(guī)定,由國家來承擔賠償責任。對無罪之人進行羈押和判處刑罰,一般來說,就應該給予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一)項,規(guī)定的虛偽供罪和偽造罪證導致被羈押和或者被判處刑罰,則作為了一個特殊的情況,特殊就在于造成被羈押或者被處刑罰的主要原因是當事人自己的故意。國家賠償法將這一情形排除在國家賠償范圍外,對于公民自已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不給予國家賠償。這里確定國家是否實際給予國家賠償,不以公民不構成犯罪的結果作為國家賠償的判斷依據,而以公民的虛偽供罪和偽造罪證作為判斷依據,以此來確定國家不承擔責任,而予以特別的排除。這條屬于國家賠償的免責情形。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后改為十七、十八條)規(guī)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這是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
1、刑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
刑法第十七條從刑事責任年齡角度規(guī)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二)項所說的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應是指第三、四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以及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這兩種情形。在這兩種情形下:一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行為人可能不負刑事責任。二是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人自然不負刑事責任。刑法條文用的是犯罪一詞,確定了這兩種年齡人的相關行為仍然構成犯罪,是有罪之人。只是因為年齡小的問題,而由法律規(guī)定其不負刑事責任。由于行為人已經構成犯罪,故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以及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條件,國家也當然不承擔賠償責任。這條規(guī)定的情形,本來就是國家無責,不屬于國家賠償免責。
2、刑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情形
刑法第十八條從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角度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y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與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有關的是,刑法第十八條的第一、三款。
第一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刑法明確了由于其行為能力的嚴重缺陷,缺少構成犯罪的要件,其實施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當然他也不負刑事責任。因為精神病人的行為能力上的嚴重缺陷,其作出危害他人的行為,雖然其行為和損害結果上已經達到了刑法罪責的標準,也不能認定為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為了他人的安全和社會秩序,也是為了對精神病人自身安全的考慮,還是為了查實行為人是否真是精神病人,對其采取強制措施予以羈押就是應該的了。因為精神病人實施危害行為不構成犯罪,其因此被羈押,按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原則判斷,就屬于對無罪之人的羈押,而對于無罪之人的羈押一般要給予國家賠償。但是國家賠償法作了排除性規(guī)定,規(guī)定國家對此不負刑事責任。這種情況下,國家不予賠償就應屬于免責情形了。
第三款: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形下,行為人已經構成犯罪,只是在具體的刑事處罰上,給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理。因為這種情形下行為人已經構成犯罪,對其羈押自然無責,不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應予賠償范圍,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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