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合同保證怎么區(qū)別
來源:法律編輯整理
時間: 2023-06-14 19: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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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定義】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xiàn),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由此可知,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合同保證的區(qū)別主要有:
(1)保證是第人與債權人的約定,而第三人代為履行則由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至于,第三人是否同意不屬構成要件,當然第三人一般是同意代替?zhèn)鶆杖寺男辛x務的,不然的話,債務人也不會與債權人約定由第三人履行債務,因為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的當事人不能約定由第三人承擔義務。
(2)保證中的第三人產(chǎn)生為履行的效力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是發(fā)生的,而第三人代為履行則相反,約定了由第三人先行履行,債權人也應先請求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
(3)合同保證人在主債務未履行時,承擔代為履行的責任,具有訴訟與強制執(zhí)行力,而第三人代為履行則不負義務,法律后果由債務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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