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利益合同也稱為利他合同,指的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第三方給付之合同,債務人對債權人負向第三人給付的義務,第三人亦得直接請求債務人向自己給付。利他合同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并非合同當事人的第三人可以獲得對合同債務人的履行請求權。
根據(j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點,筆者以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成立應該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債受法律保護,即應存在有合法之債。只有約定人與受約人之間的債的關系是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合同中為第三人利益的條款才具備有效的基礎,也就是說,以非法或無效的債為基礎的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無效的。如甲欠丙人民幣5000元,而乙欠甲賭債5000元,甲乙簽訂了一份由乙直接向丙履行債務的合同,因甲乙之間的債的關系是非法的,故所簽訂的為丙利益的合同自然無效。
2、合同應明確約定由債務人向特定的第三人給付,即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讓特定的第三人直接取得債權的明確意思表示。如果意思表示不明確或第三人不確定,這種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就會失去完全履行合同的標準,也就沒有了合同應有的約束力,這樣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3、第三人應明確表示接受合同為其設定的利益。此類合同為第三人設定一種權利,而第三人并非合同的當事人,因此他可以接受利益,也可以拒絕該合同給予的利益,法律不能強迫第三人接受權利,如第三人自始就表示不接受該權利,則債務人向第三人給付的條款失去履行的可能性,該條款也就沒有成立的意義和價值了。因此,第三人明確表示接受合同為其設定的利益是第三人利益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
4、應約定第三人享有要求債務人直接向其履行給付義務的請求權。關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規(guī)定或理論上的通說認為,當事人除約定向第三人給付外,還須有使第三人對債務人取得直接請求權的特許,才構成真正的利他合同。[④]
訂立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目的在于為第三人設定利益,合同一旦成立,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債務人即負擔向第三人給付的義務,但第三人并非消極地等待受領該給付,而是取得直接請求債務人給付的權利,亦即在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直接發(fā)生請求權關系,因為一般情況下債權人已失去獲得該履行利益的法律依據(jù),就不能再要求債務人向自己履行給付義務,從維護交易安全和公平原則出發(fā),應該約定第三人享有依合同取得要求債務人直接向其履行給付義務及主張違約責任的請求權。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筆者以為,第三人利益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樣,也是可以有附加條件(或期限)的,也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可以有特別約定,筆者稱之為“附特別約定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比如,債權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約定由債務人向特定的第三人給付的同時,附加約定如果在某特定的時間段內(nèi)債務人仍未向第三人給付或第三人未依法向債務行使請求權的,則債權人仍享有主張債務人向自己給付的權利,等等。這種附特別約定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只要具備以上四個要件的,仍然是成立的、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n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nèi)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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