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陽市某總公司
被告沈陽市公安局某區(qū)公安分局。
2001年4月25日,被告某區(qū)公安分局在偵查犯罪嫌疑人康某票據(jù)詐騙一案中,證據(jù)保全扣押了原告塔納轎車一臺。這臺車是康某以空頭支票從被害人處購得,在汽貿(mào)公司賣給原告。康某2001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11月8日被逮捕,2003年4月25日被提起公訴,2003年7月8日經(jīng)某區(qū)法院判決其犯票據(jù)詐騙罪處有期徒刑11年。被告某區(qū)公安分局對扣押的桑塔納轎車沒有隨案移送,也沒有移送證據(jù)清單,故法院刑事判決后,沒有返還被害人贓物。
因被害人上訪要求返還車輛,被告某區(qū)公安分局于2004年6月11日作出告知書,告知原告扣押的桑塔納轎車要返還被害人并交代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通知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04年6月23日原告向某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被告2004年6月11日作出告知書。
某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對其在行使刑事偵查職能過程中扣押的財物實施返還的行為,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授權范圍而作出的,是刑事司法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的起訴不符合行政訴訟的起訴條件。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承擔。
宣判后,原告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經(jīng)審理本院認為:按照刑訴法的規(guī)定,對于扣押的刑事犯罪證據(jù),應當依法隨案移送。本案,涉及的車輛是被告在刑事偵查中扣押的主要犯罪證據(jù),應當隨案移送,被告沒有依法移送,其做法是缺乏法律根據(jù)的。對應當移送的證據(jù)沒有移送造成的后果,被告進行善后處理,沒有刑訴法的明確授權,應當認為是行政管理行為,屬于行政受案范圍。于2004年9月10日作出〔2004〕沈行終字第355號裁定書,撤銷一審裁定,指令繼續(xù)審理。
此案是新類型案件,目前在我市尚屬首例。在處理過程中,一、二審認識上不一致,分歧的焦點在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款第
(2)項的規(guī)定。
這一規(guī)定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2)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筆者認為正確理解這一條款,關鍵在于明確刑事偵查過程中,偵查機關的行為不一定都是司法行為,也有行政行為,應掌握二者的區(qū)別。司法行為不受行政訴訟司法審查,但是它的范圍有限制。在刑事偵查中,偵查機關可能實施一系列行為,其中有司法行為也有行政行為,二者的區(qū)別是:司法行為必須是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如:刑事立案、偵查、刑事拘留、扣押證物、隨案移送證物等都是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是司法行為;在刑事訴訟法中沒有明確授權,偵查機關依行政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作出的行為,即使是與偵查的刑事案件有聯(lián)系,也只能是行政行為,如:沒收、違法收審、處理行為等。公安機關處理證據(jù)的行為在刑事訴訟法中沒有明確授權,只能認為是行政行為。
本案被告某區(qū)公安分局強調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guī)定了公安機關有處理贓物的權利,沈河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公安機關處理贓物屬于刑事訴訟法授權范圍都是缺乏根據(jù)的。因為,涉及的贓物是已經(jīng)移送到法院的案件的證據(jù),不是公安局釋放、不移送起訴的案件扣押物。
從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2款的規(guī)定看,對作為證據(jù)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清單、照片或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這說明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公安機關的是隨案移送實物證據(jù),并沒有授權其自行處理作為證據(jù)的贓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精神,下列情況屬于不宜移送的實物:
1、大宗的、不便搬運的物品;
2、易腐爛、霉變和不易保管的物品;
3、禁品、槍支彈藥、易燃易爆物品、劇毒物品以及其他危險品。對于不宜移送的實物,由扣押機關開列清單,并附原物照片和封存手續(xù),注明存放地點。這說明,第一,車輛不是不宜移送的實物證據(jù);第二、即使是依法不移送的實物證據(jù),也應當移送清單和注明存放地點,扣押機關只是盡保管義務,沒有擅自處理權利。
-
偵查人員在刑事偵查中應當執(zhí)行回避嗎?
335人看過
-
證券違法行為犯罪應當依法被移送偵查的
55人看過
-
刑事偵查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110人看過
-
行政違法行為偵查中偽證的處理
176人看過
-
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審查流程
212人看過
-
行政合同司法審查的法律依據(jù)
327人看過
刑事偵查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已經(jīng)立案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jù),證實犯罪、查獲犯罪人及在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的訴訟活動。偵查活動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扣押、凍結存款、匯... 更多>
-
人民法院對什么審查行政案件應當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合法審查?貴州在線咨詢 2022-02-15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是指人民法院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擁有司法審查權,審查的內容主要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不是適當性。具體含義是:(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審查的對象是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包括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及發(fā)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命令、決定等抽象行政行為。(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審查
-
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什么處理?天津在線咨詢 2022-01-2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zhí)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線索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沒有犯罪事實發(fā)生,或者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
-
公檢法機關在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對公民的偵查權應當如何進行處理?天津在線咨詢 2022-02-09《刑事訴訟法》第3第1款規(guī)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zhí)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行使的原則,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1.明確了公、檢、法三機關在行使國家的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方面的職責分工。偵查權是搜
-
刑事偵查家屬能接收偵查案件嗎遼寧在線咨詢 2021-12-24在刑事調查過程中,家庭成員不能了解案件,但家庭成員可以委托律師了解案件。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在調查過程中,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
行政復議中規(guī)范性文件的審查期間應當中止具體行為的審查嗎?內蒙古在線咨詢 2022-07-27如果審查機關有權審查,可以一起處理,不存在中止的情況,無權處理的,可以移交,中止審查。 《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guī)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