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違約行為。違約行為是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首要條件。
(二)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違約損害賠償的前提。
(三)過錯的問題確定。
(四)因果關系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約方的違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客觀聯系。
中標后拒絕簽訂合同承擔的是違約責任還是締約過失責任
1.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在招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后,招標人和中標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如果招標人或者是中標人一方拒絕訂立合同,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還是違約責任,相關民事法律并沒有給出明確的規(guī)定。這兩種責任的大小有很大的差異,如果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條的規(guī)定,應當賠償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通常限于對方因信賴會與之訂立合同而發(fā)生的相關支出;如果承擔違約責任,則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賠償額相當于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包括對方在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即包括對方的可得利益損失。顯然,明確究竟承擔何種責任是重要的。
2.主流觀點的立論基礎及其邏輯錯誤
締約過失責任觀點是主流觀點,這種觀點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得到一些地方高級法院判決的支持。這種觀點認為,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是雙方已經形成了合同關系,而招標人和中標人之間尚沒有合同關系。因為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合同必須以書面形成訂立,而招標人和中標人之間尚沒有訂立書面合同,故雙方并不存在合同關系,因此拒絕訂立合同的一方只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主流觀點的立論基礎是其對《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八十九條和《招標投標法》第46條分別所指的建設工程書面合同之間的關系的理解。《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八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guī)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敝髁饔^點認為,《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八十九條所指的書面合同和《招標投標法》第46條所指的書面合同是同一個書面合同,正因為招標人或者中標人一方拒絕訂立該書面合同,所以雙方才不存在建設工程合同關系。
然而,主流觀點的立論基礎卻是錯誤的。即使中標后沒有訂立書面合同,雙方也已經建立了合同關系,這個已經建立的合同就是基于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形成的合同,也就是《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八十九條所指的書面合同。因為《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六十九條:“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而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顯然符合上述形式要求。就相關文件的法律性質而言,招標文件屬于要約邀請,投標文件屬于要約,中標通知書屬于承諾。因而,即使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中標人和招標人沒有訂立《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的書面合同,雙方的書面合同關系也已經存在了,締約過失責任觀點是錯誤的。
既然雙方已經存在合同關系了,為什么《招標投標法》第46條還要求雙方訂立書面合同呢?該書面合同與基于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構成的書面合同又是怎樣的法律關系呢?
這兩個合同實際上是同一個合同關系,而并不是兩個不同的合同關系。中標后訂立的書面合同恰恰是對發(fā)出中標通知書之時雙方就建立的書面合同關系的一種補充約定,前者的內容必須服從后者。因為《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guī)定“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而所謂“合同實質性內容”就是指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規(guī)定的實質性內容。顯然,盡管一方在中標后拒絕與另一方訂立書面合同,這并不能抗辯雙方因中標通知書發(fā)出這一事實而建立的書面合同關系,即由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等書面文件構成的書面合同。
3.以招標投標方式訂立合同的特殊性
以招投標方式確立合同關系是比較特殊的,因為涉及招標人和中標人雙方權利義務的一些具體約定常常無法在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中體現出來。所以,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后,雙方盡管已經建立了合同關系,但還應當對履行合同涉及的具體事項做出補充約定,通常這些補充約定會和招標文件及投標文件的相關內容一并體現在雙方即將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書中。
具體地說以招投標方式確立的合同關系的這種特殊性表現在:訂立合同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由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構成了書面合同,確定了雙方的合同關系,并明確了合同的實質性條款;第二個階段由雙方進一步完善該書面合同的內容,形成了補充合同。這是因為第二階段對具體事項的約定通常無法體現在第一階段的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中。
實踐中通常的做法是,雙方把兩個階段的合同內容一并體現在建設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的建設工程合同書中,該合同書也就包括了雙方合同關系的全部。但這仍然也不能改變在簽訂統一制定的建設工程合同之前,雙方已經形成了書面合同關系的事實。
4.結論
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后拒絕訂立合同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非締約過失責任,即違約方應當支付給向對方的賠償額還應當包括對方履行合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含義以及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qū)別
350人看過
-
2024違約責任認定及賠償如何界定
77人看過
-
房價違約責任如何界定及賠償方法
345人看過
-
破產責任和破產違法責任的區(qū)別
387人看過
-
權利的瑕疵擔保責任,違約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的區(qū)別
214人看過
-
什么是違約責任如何認定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202人看過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而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個意思表示只有符合以下條件才構成一個要約,一是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具備合同的必要條款;二是必須具有明確的訂立合同的意圖,并表明經對方... 更多>
-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和違約金責任有什么不同?違約責任與賠償金的區(qū)別貴州在線咨詢 2022-05-04關于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和違約金責任有什么不同的問題,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都是合同責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種補償性的責任形式,而后者則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雙重屬性。所以,損害賠償通常要與實際損害相結合,而支付違約金的數額與實際損害之間并無必要聯系。即使在沒有損害的情況下,也應支付違約金。如果支付補償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債務人還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彌補違約金的不足部分,即違約金可與賠償
-
債務不履行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qū)別重慶在線咨詢 2022-10-18債務不履行是債務的屆期已滿,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而使債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行為。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一方沒有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原約定,致使另一當事人因對方沒有或部分履行責任義務,而使另一方當事人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的行為。 債務不履行責任與違約責任之間的區(qū)別為:在時間上不同。債務不履行是期限屆滿;違約責任可以在合同生效后的任意時間。違約責任產生債務,不償還債務產生債務不履行。
-
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和過失責任區(qū)別黑龍江在線咨詢 2023-06-27區(qū)別: 1、發(fā)生的時間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發(fā)生在合同締結階段,違約責任則發(fā)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質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其目的是解決沒有合同關系的情況下因一方的過錯而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的問題;違約責任則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如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和數額等。 3、賠償范圍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賠償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以求回復到先前的狀態(tài);違約
-
如何認定違約責任和解除違約責任貴州在線咨詢 2022-07-31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中有以下規(guī)定, 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xù),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
合同違約責任及賠償辦法陜西在線咨詢 2025-01-30在損害賠償領域,約定損害賠償,也稱為約定損失賠償和約定賠償,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或者向對方支付一定金錢。 在損害賠償知識中,約定損害賠償包括兩種情況: 1.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損害賠償的條款。 2. 合同未作約定,但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經過協商達成損害賠償的協議。 損害賠償知識中的約定損害賠償具有以下特征: 1. 具有預定性或約定性。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