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確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時,分三個層面處理。
1、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合同履行地點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從而確定合同履行的管轄法院,除該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外,不考慮該合同是否已經(jīng)實際履行以及實際履行地點是否與約定的不同。
2、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按照合同糾紛中爭議標的的種類來分別確定合同履行地。具體分為三種情形:一是爭議的標的是給付貨幣的,則以接收貨幣一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二是爭議標的為交付不動產(chǎn)的,以不動產(chǎn)所在地作為合同的履行地;三是爭議標的為前述給付貨幣和交付不動產(chǎn)之外的其他標的的,如動產(chǎn)、財產(chǎn)權(quán)利的交付等,則以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3、《民事訴訟法》解釋規(guī)定了按照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的兩種特例。一是當事人雖然在合同中約定了履行地,但沒有實際履行,且當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中約定的履行地點的,則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再適用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二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履行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的,即時結(jié)清的合同,則直接以實際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所以,工程勞務糾紛向法院提起的訴訟,應該由工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勞務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一、追償權(quán)糾紛的管轄如何確定
1、如果是因擔保責任產(chǎn)生的追償權(quá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擔保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chǎn)的,不動產(chǎn)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jié)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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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是合同的履行地點。當事人有約定的,按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chǎn)的,不動產(chǎn)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而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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