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長期不住不能撤銷居住權,只有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這兩個情況才會導致居住權消滅。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的設立】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的轉讓、繼承和設立居住權的住宅出租】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的消滅】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二、居住權人的義務責任
居住權的內(nèi)容主要是指居住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第一、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權人享有附屬于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
第三、居住權人有權為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第四、居住權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內(nèi)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轉租承租的房屋必須先經(jīng)過原出租人的同意。
義務
第一、居住權人在居住期間負有保管房屋的義務。
第二、居住權人不得就其居住權設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權利負擔。
第三、居住權人應當承擔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維修費用及其他使用過程中的合理費用支出。
第四、居住權人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結構和用途。
第五、居住權人在居住期屆滿時負有返還房屋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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