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3年9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0號公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yè)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chuàng)造良好的環(huán)境和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jiān)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由其他部門監(jiān)督檢查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四條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jiān)督。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章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五條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第六條公用企業(yè)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第七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shù)慕洜I活動。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第八條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
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fā)布虛假廣告。
第十條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yè)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yè)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yè)秘密,視為侵犯商業(yè)秘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十一條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季節(jié)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yè)降價銷售商品。
第十二條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第十三條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一)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
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
第十五條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
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第三章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監(jiān)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七條監(jiān)督檢查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按照規(guī)定程序詢問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證明人,并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xié)議、帳冊、單據、文件、記錄、業(yè)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三)檢查與本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該商品的來源和數(shù)量,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該財物。
第十八條監(jiān)督檢查部門工作人員監(jiān)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應當出示檢查證件。
第十九條監(jiān)督檢查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和證明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或者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處罰。
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一頁12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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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不正當競爭法怎么起訴不正當競爭河北在線咨詢 2022-07-29違反本法第十條規(guī)定侵犯商業(yè)秘密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規(guī)定的處罰方式,一是由監(jiān)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二是可根據情節(jié)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外,我國刑法第229條規(guī)定了侵犯商業(yè)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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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反不正當競爭問題反不正當競爭商業(yè)機密是哪些遼寧在線咨詢 2022-08-04現(xiàn)有刑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規(guī)定,已遠不能適應鼓勵創(chuàng)新及保護創(chuàng)新成果的需要了。1、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權利人及侵權人均被定位為“經營者”,而相當多合法持有商業(yè)秘密的人并非經營者(侵權人則多數(shù)情況下確系經營者)。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僅僅“給經營者造成損害”,方能獲賠償。這對許多非經營的科研人員可能很不公平。不難看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示范法條”雖然其他條款均與“企業(yè)”相關聯(lián),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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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反不正當競爭與不平等競爭的區(qū)別浙江在線咨詢 2022-08-22不正當競爭也就是說以不正當方式競爭,比如商業(yè)賄賂、傾銷、詆毀商譽等等;不平等競爭主要是指憑借雙方力量上的差距,所進行的競爭。不平等競爭不一定構成不正當競爭,不一定是違法行為,但不平等到一定程度可能會構成壟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