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于被收容遣送的時間是否折抵勞動教養(yǎng)期限問題的批復
來源:法律編輯整理
時間: 2023-06-11 08: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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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安廳:你廳《關于收容遣送站關押期是否折抵勞教期的請示》(贛公傳發(fā)〔2001〕1206號)收悉?,F(xiàn)批復如下:根據(jù)國務院《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規(guī)定,收容遣送是對家居農村流入城市乞討、城市居民中流浪街頭乞討以及其他露宿街頭生活無著的人實施的一種措施,其對象不同于勞動教養(yǎng)對象,也不是一種羈押措施。因此,被收容遣送的時間不應當折抵勞動教養(yǎng)期限。但是,辦理勞動教養(yǎng)案件時,將收容遣送變相作為辦案審查羈押措施的,以收容遣送名義羈押的時間應當折抵勞動教養(yǎng)期限,羈押一日折抵勞動教養(yǎng)一日。各地必須嚴格依法執(zhí)法收容遣送,不得將收容遣送作為辦案的審查羈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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