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申訴人:尹某,男,50歲,某省制藥廠職工。
被訴人:某省制藥廠。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省制藥廠廠長。
1995年3月11日,某省制藥廠一以全廠清理整頓、機構合并調整、客觀情況變化為由解除尹某等十一人勞動合同。尹某不服,向當?shù)?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ookingeasy.cn/citiao/1669305478840049109.html">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認為事先不通知,就被一腳踢開,請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調查過程
經查明:1965年7月,尹某被招進某省制藥廠工作,1993年7月轉制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制工人。1994年起,制藥廠因設備落后,產品品種單一而經濟效益不景氣,開工不足。1995年初,新廠長張某上任,進行科室、車間、分廠大改組。尹某等11人作為第一批員工被強行停止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是廠里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尹某等不再適應在廠里工作。事先未與尹某等勞動者協(xié)商。尹某月工資為472元。
分析意見
仲裁庭認為:根據(jù)《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用人單位有權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26條第3款規(guī)定:所謂“客觀情況”指:發(fā)生不可抗力或出現(xiàn)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yè)遷移,被兼并,企業(yè)資產轉移等,本案中某制藥廠并未發(fā)生上述客觀情況,只是企業(yè)內部調整,也沒有用書面形式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因此,其以客觀情
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而解除與尹某等的勞動合同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應當糾正。
調查結果
1.被訴人收回對申訴人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2.被訴人支付從停止工作期間到仲裁書生效期間的工資計2360元。
經驗教訓
用人單位以訂立合同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下述條件:一是客觀上出現(xiàn)了諸如企業(yè)被兼并、遷移、資產轉移等的重大變化;二是此類情況變化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三是經雙方就變更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xié)議;四是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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