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在涉外商事海事案件中,如經(jīng)當事人約定在合同中設置在外國進行臨時仲裁的條款,該條款并包括指定仲裁員的具體程序,應認定為有效。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情〗
原告:天馬輪船股份公司
被告:江蘇宇宙貨運公司
2001年8月,原告天馬輪船股份公司與被告江蘇宇宙貨運公司在上海簽訂航次租船合同,其“確認書”約定:履約船舶為“MV.NORVIDV.18”,船籍港為馬耳他,運輸?shù)呢浳餅椤捌降醉斖拼保b貨港為南通港,卸貨港為鹿特丹港,使用船東的租船提單格式,船東有權選擇任何港口或地點為共同海損理算地,且共同海損理算適用1990年約克安特衛(wèi)普規(guī)則,新杰森條款和互有過失碰撞條款視為并入本租船合同,倫敦仲裁,適用英國法,本合同沒有規(guī)定的其他部分適用金康94租船合同并可作適當?shù)男薷?。航次租船合同金?4格式的法律和仲裁條款設定:本合同應受英國法律約束并按照英國法律進行解釋。任何因本租船合同引起的爭議應按照1950年和1979年仲裁法或任何對其進行的法律修正或因其效力期間屆滿而重新頒布的法律,在倫敦提交仲裁裁決。如果當事各方不能協(xié)議選定一名獨任仲裁員,每一方當事人應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員,雙方分別指定的仲裁員再共同指定第三名仲裁員,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作出的決定或三人中任何一人作出的決定,構成終局裁決。當一方當事人得知另一方當事人的仲裁員已書面指定時,該方當事人應在14天內指定本方的仲裁員。如果不能指定,則單方指定的這名仲裁員所作的裁決將是終局裁決。對于任何一方請求的總額未超過第25欄規(guī)定數(shù)額,仲裁應按照倫敦海事仲裁協(xié)會的小額索賠程序進行。
上海海事法院受理原告天馬輪船股份公司與被告江蘇宇宙國際貨運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糾紛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其與原告在涉案的航次租船合同中已約定“倫敦仲裁,適用英國法”的仲裁條款,法院不應受理該案或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在法院對管轄權異議進行聽證的過程中,原告認為判斷涉案租船合同中仲裁條款的效力應適用中國法,根據(jù)我國《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復函,涉案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僅約定仲裁地點,而對仲裁機構沒有約定,應認定仲裁條款無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為境內法人,且涉案標的金額較小,若選擇倫敦仲裁,不利于糾紛的迅速解決等,請求法院駁回被告的管轄權異議申請。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認為涉案仲裁條款系原、被告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約定的內容具體明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認定合法有效,對合同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故對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天馬輪船股份公司的起訴。本案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
當事人未上訴。
〖評析〗
仲裁是司法外解決商事海事爭議的重要途徑之一,它指仲裁機構或仲裁員根據(jù)當事人在爭議發(fā)生之前或之后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及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對其商事或海事爭議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制度。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fā)生之前,自愿訂立仲裁條款,以備將來爭議時,作為提交仲裁機構或仲裁庭解決的依據(jù)。一項有效的仲裁條款具有法律約束力。這種約束力對當事人來說,在其有效期內,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或撤銷,也不得將爭議提交法院裁判,而須自覺履行仲裁條款中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對仲裁機構或仲裁員來說,這是其受理案件的直接依據(jù);對法院來說,是拒絕受理或受理后裁定駁回的依據(jù),除非雙方協(xié)議變更了仲裁條款中確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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