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黃某自愿協(xié)議離婚后,簽訂《協(xié)議書》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估價250000元一棟樓房,由男方王某放棄房產權,并接受女方黃某付給100000元作為房屋補償款,而黃某接收房屋產權并負責還清住房貸款58981.51元。房屋轉到黃某名下不久,黃某就將該樓房作價452800元出售給他人。之后,王某將黃某訴之法院。
王某訴稱:雙方原先簽訂的《協(xié)議書》對房屋的估價為250000元,但其實際價值約為450000萬,價值增值數(shù)額達200000元之多。出現(xiàn)重大的誤解,不是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依法予以撤銷,而被告黃某由此不當獲利200000元,應當返還原告房屋款100000元。為此特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原、被告簽訂的《協(xié)議書》條款;依法重新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樓房,并將房屋款100000補償給原告。
2月24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與黃某原為夫妻關系,因夫妻感情破裂,2006年9月13日雙方自愿達成離婚協(xié)議書后離婚。雙方在離婚協(xié)議書中就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進行了約定,其中約定了共有房產歸一方所有,但要房方必須補償給另一方人民幣100000元及償還住房貸款的處理方案,并由王某作出選擇。王某經過考慮后同意由黃某要房屋。2007年nbsp;3月14日,王云彪作為甲方,黃某作為乙方,簽訂了協(xié)議書,就房產的分割進行了約定。《協(xié)議書》第二條約定,本著甲方利益優(yōu)先的原則由甲方優(yōu)先選擇,甲方經過六個月的考慮后主動放棄要房子,并愿意接受乙方付給100000元人民幣的房屋補償款。協(xié)議并約定了由黃某負責還清住房貸款58981.51元,并先支付30000元給王某,待房產過戶到黃某的名下后20日內,黃某將全部房屋補償款等共82460元付清給王某。協(xié)議簽訂后,2007年6月15日,黃某提前歸還完房屋貸款58981051nbsp;元,同年6月19日,王某和黃某辦理房屋登記變更手續(xù),將房產變更登記到黃某名下,同年7月21日黃某向信用社貸款150000元,用于支付給王某的補償款等,同年7月25日,黃某將協(xié)議約定的房屋補償款余額82460元支付給王某,原告出具收條,注明收到最后一筆房屋補償款。同年8月至9月間,黃某將該房作價452800元出售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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