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州市政府變相拖欠農民土地補償費用屬違法行政
二零零二年春,冀州市政府為開發(fā)建設冀州市工業(yè)園區(qū),征用大常莊村耕地422.02畝,未利用地11.66畝,總計433.68畝,征地前向村民征求意見時按租地支付租金,按第每畝1500斤小麥計算(見市政府提供的證據(jù)一)。2002年4月10日冀州市政府委托市國地局與大常莊村委會簽訂了《征用土地協(xié)議書》市政府遂于2002年5月29日、2003年2月14日分二個批次報批獲得省政府的征地批復。在征地方案中土地補償方案是前三年平均產值2.7187萬元/公頃,折合畝產值1812.00元。土地補償費按10倍,安置補償費按6倍計算,每畝補償費折合28992.00元/畝。該方案獲得省政府批準后,冀州市未執(zhí)行征地補償方案,而是執(zhí)行未經(jīng)省政府批準的《征用土地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分期給付方案,2002年給付大常莊村補償費351280.80元,折每畝810元;2003年給付補償費307312.50元,折合每畝708元;2004年給付補償費485042.20元,折合每畝11180.00元,共折合每人每年獲得土地補償費550元。每月人均補償費用45.9元。如按己批準的補償方案計算,冀州市政府應支付土補償費用12573250元,人均可獲得土地補償費18170.00元。由于村民在土地被征收時就有不同意見,大常莊村人均土地不足三分地,己失去生活來源的農民僅靠每年550元無法維持生活,由于缺少資金也不能自救。便提出公開土地補償協(xié)議內容的要求,2005年4月18日大常莊村委會將《征用土地協(xié)議》向全村農民張榜公告,農民認為補償方式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其行為侵犯了農民有合法權益,屬于政府變相拖土地補償費用,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市政府依法履行征地方案,全額支付土地補償費用。
市政府應訴后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答辯,其主要答辯理由有三項,一是本案己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二是《征用土地協(xié)議》合法有效,采取分期支付是村民的意見;三是土地補償方式爭議不屬于司法審查范圍,應由政府裁決。土地局在上述答辯理由以外補充一條為土地補償協(xié)議不是行政合同,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現(xiàn)就被告提出的四點答辯意見分析如下:
一、關于本案訴訟時效問題
冀州市政府及國土局答辯中均提出本案己超過二年法定時效,要求法院駁回起訴。
首先:行政訴訟時效不是二年,而是三個月?!缎姓V訟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其次,除普通訴訟時效為三個月外,最高法院關于執(zhí)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大常莊村民只知道征地補償?shù)木唧w行政行為的存在,但不知道〈征用土地協(xié)議〉的具體協(xié)議內容。經(jīng)要求村委會公告,村民于2005年4月18日才得知其具體內容,自2005年4月18日起至6月28日起訴沒有超過三個月的起訴期,該具體行政行為涉及不動產------土地,自2002年作出至起訴尚不足20年,因此,本案村民起訴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問題。
再次,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二項: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市政府及土地局為此舉證六份。綜合分析該六份證據(jù)均不能證實《征用土地協(xié)議》的內容已經(jīng)告知村民的行為存在,(證人出庭情況除外),因此其主張不能成立。
二、關于《征用土地協(xié)議》是否合法有效問題
《征用土地協(xié)議》的合法性,市政府依據(jù)的是本政府于2001年第5號文件做出的,土地局補充提出《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該文件從事實和內容上具有違法性。
一是根據(jù)《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即不得拖欠農民的土地補償費用,冀州市2001年5號文件顯然與上述法律規(guī)定相悖,具有違法性。
二是該文件不屬于規(guī)范性法律法規(guī)。
因此,冀州市政府采取分期向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用的有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jù),所依據(jù)的文件具有違法性。
三、本案是否屬于行政裁決問題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xié)調,協(xié)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的人民政府裁決。依據(jù)該法律規(guī)定,所謂行政裁決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案件。即農民對市政府制定的補償標準不服要求提高年產值或補償倍數(shù)的,應由省政府裁決,但本案原告是對補償方式不同意而提出的訴訟,分期補償方式侵害了農民獲得全額補償?shù)臋嗬瑢儆诰唧w行政行為違法,農民與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故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四項的規(guī)定,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范圍。
四、《征用土地協(xié)議》是否屬于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為實現(xiàn)行政目的,與行政管理相對方,經(jīng)協(xié)商一致達成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行政機關訂立、執(zhí)行行政合同的行為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此點不必詳述。
總之:冀州市采取分期向被征地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用的具體行征行為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應予以撤銷。關于農民要求一次給付補償問題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現(xiàn)提出幾點分析意見:
一、征地批復中包括征用土地方案可以判決被告執(zhí)行。
征用土地的必備文件之一就是一書四方案其中征用土地方案就是土地補償方案。依據(jù)獲得批準的土地補償方案是:
前三年土地產值為1812.00元,補償倍數(shù)為總計16倍,按此計算:433.68(畝)×1812元(產值)×16倍等于補償費總計:12573250元
扣除除己一次性給付的600000.00元和(2002-2004)三年已經(jīng)給付總計1143635.5兩項合計為1743635.50元。還應支付給村民土地補償費用計:10829615.00。賠償拖欠三年利息損失按利率5.8計算:2241.00元/天×365天×3年利息總計為2292629.40元加上應補償額共計應向村民支付土地補償費:1312244.00元。
二、如判決重新作出補償方案,肯定因補償標準引發(fā)新的行政訴訟。
原方案補償倍數(shù)過低,大常莊村人均不足3分土地,屬于無地農民依法應按最低30倍計算土地補償費用:433.68(畝)×1812.00(產值)×30(倍)補償費總計為:23574844.00元比原方案高出1100萬元。
三、按〈征用土地協(xié)議〉一次性付清判決
1500斤(小麥)×0.8元/斤(市價)×433.68(畝)×28年(剩余承包期)=14571648.00元,扣除已經(jīng)給付的1763435.50元應給付:12828013.00元。在加上利息損失2715600.00應給付:15543613.00元。
以上意見供參考
閆鳳翥律師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最后該案達成和解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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