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與勞務公司簽定勞動合同如何解除?
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根據(jù)《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書面通知“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薄皠趧诱哌`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guī)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指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xù))。
2、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秳趧臃ā返谌l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nèi)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二、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損失怎么辦?
因違反規(guī)定或約定解除勞動合同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損失?!哆`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fā)[1995]223號)中對勞動者應予賠償?shù)膿p失作了具體規(guī)定: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主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diào)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diào)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履行預告程序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這一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
不能勝任工作,是指有證據(jù)表明,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明確員工的工作內(nèi)容,特定行業(yè)的,還需要明確工作量。如果簽訂勞動合同時沒有明確工作量的,只能參照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來確定,一般來講,應參照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不能參照最高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因此,提供本單位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就成了勞動者被證明能不能勝任工作的重要證據(jù)。
2、經(jīng)培訓或者調(diào)崗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這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個程序:必須先培訓,或者調(diào)崗,如還不能滿足新的崗位要求,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勞動者被證明還不能勝任工作,必須要能證明。為防止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發(fā)生舉證不能的風險,企業(yè)需在勞動合同中或在崗位說明書中確定員工的工作量,如果因此而培訓員工的,還需要保存相應的培訓資料。
員工對于解除勞動合同還是具有一定的主動權的,提前一個月告知用人單位只是履行告知義務,不可能因為勞務公司不同意自己就得終身在勞務公司上班。部分勞務公司還有就是餐飲企業(yè),對于員工早就提前一個月遞交的辭職報告不予理睬,不答應其解除勞動合同的這種所作所為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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