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約與要約邀請存在哪些區(qū)別和聯系
1.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qū)別
(1)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fā)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fā)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邀請是一種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
(3)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在發(fā)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并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文件為要約邀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2.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共同特征是明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約生效的時間
1.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在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所謂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是指當事人直接以對話的形式發(fā)出的要約。例如,當事人面對面地訂立口頭買賣合同,或者以通過電話交談的方式訂立合同。
2.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在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所謂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是指當事人以對話以外的形式發(fā)出意思表示。例如,采用郵件、傳真等方式訂立合同。
3.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要約的生效
以數據電文形式作出的要約,其生效分為兩種情形:
(1)相對人指定了特定的系統(tǒng)接收數據電文的,此時,該要約自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時生效。在數據電文進入系統(tǒng)以后,盡管收件人尚未閱讀,也認為是收到了電文。這就是說,只要要約的內容進入了收件人的系統(tǒng),即使沒有為收件人所實際檢索、閱讀,也視為到達。
(2)是相對人未指定特定的系統(tǒng)接收數據電文的,則自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tǒng)時生效。
三、沒有要約的合同能否成立
發(fā)出要約是簽訂合同的方式之一,并不是唯一的方式,所以沒有發(fā)出要約的,合同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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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邀約的意義和要約邀請的區(qū)別新疆在線咨詢 2021-04-061、要約是當事人自己主動愿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的目的;要約邀請是當事人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包括將來可能訂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內容,要約中含有當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約約束的意思,而要約邀請則不含有當事人接受約束的意思。 3、要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要約往往采用對話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往往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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