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因管理法律規(guī)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
第二十八章無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條【無因管理定義】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條【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時的法律適用】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于前條規(guī)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其獲得的利益范圍內向管理人承擔前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一條【管理人適當管理義務】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應當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斷管理對受益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
第九百八十二條【管理人通知義務】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能夠通知受益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務不需要緊急處理的,應當?shù)却芤嫒说闹甘尽?/p>
第九百八十三條【管理人報告和交付義務】管理結束后,管理人應當向受益人報告管理事務的情況。管理人管理事務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及時轉交給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條【受益人追認的法律效果】管理人管理事務經(jīng)受益人事后追認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無因管理關系的含義是什么
無因管理是指當事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法律事實。無因管理不具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它是當事人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一種自發(fā)性行為。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三,即為他人管理事務,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沒有法定的約定義務。
(一)為他人管理事務。管理他人事務,就是為他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這是成立無因管理的首要條件。但下列事項不能成為無因管理的對象:違法事項;不能發(fā)生債的關系的事項,如純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屬公益性質的事項;依照法律規(guī)定必須經(jīng)本人授權才能辦理的事項;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的事項,如結婚登記;不作為事項等。
(二)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三)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
無因管理中所謂“無因”,就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條件。因此在下列情況下就不能發(fā)生無因管理:管理人負有法定義務;管理人負有約定義務。
三、無因管理需要行為能力嗎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可以成為無因管理的管理人的。因為無因管理屬于事實行為,不需要管理人進行有效的意思表示即可發(fā)生法律效力。只要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就可以構成無因管理,因此,無因管理不需要管理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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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特征是什么,無因管理的法律特征是什么湖北在線咨詢 2022-03-14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行為是一種自發(fā)性的行為,無因管理人有義務進行適當管理,對于無因管理行為人的合法權益,應及時給予保護。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稱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債權人,本人是債務人。無因管理的特征為:1、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2、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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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的概念,無因管理的法律特征重慶在線咨詢 2022-10-28一、無因管理的概念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fā)生后,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fā)生根據(jù)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chǎn)生是基于法律規(guī)定,而非當事人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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