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勞動爭議調解無法達成的情況下怎么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不成的情形應該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從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jù)《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爭議調解時限規(guī)定
勞動爭議調解時限規(guī)定一般是十五日。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應當在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的十五日內,達成調解協(xié)議;如果未在上述期限內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當事人就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調解協(xié)議】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
調解協(xié)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三、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原則有什么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原則:自愿原則;民主說服原則;公平公正原則;其他。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調解協(xié)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三條
【調解方式】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xi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章 調解 第十三條 【調解方式】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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