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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無法達成補償協議,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只是對原有財產部分,是不能變更的。只有當發(fā)現新的末被分割的財產,才能從新提出。人民法院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和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后,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在法律上已最終解決,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這是法院調解在程序
房屋拆遷不能達成補償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guī)定,報請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訂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報請市、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
拆遷安置的對象是房屋的實際使用人,無論是房屋的所有人還是承租人或其他實際使用人,都享有要求拆遷人提供安置的權益。拆遷人必須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符合條件的使用人進行拆遷安置,這是其法定責任。拆遷安置一
1、仲裁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2、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fā)生法律效力。
預簽協議后會產生的后果如下: 預簽協議達到比例之后,所簽的協議即生效。 拆遷人不可以因為自己認為所給予的補償太低,而進行任何方式的救濟,只能按協議來履行,或寄希望于評估機構可以評估出更高的結果。 對于拆遷和安置房的情況等,預簽協議后都是未知
達成協議后可以反悔。屬于合同違約的,應當支付相應的違約金,若對方當事人有其他要求的,應當滿足。調解達成協議后,調解書送達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拒絕接受調解書的,表明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反悔了,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調解書送達
安置補償協議,即政府和被征收人簽訂的協議,從本質上來說,其屬于行政協議,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安置補償協議合同無效: 1、采用不正當手段簽訂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和他人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采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