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確規(guī)定不受理的行為——前四種是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guī)定的,后五種是《行訴法解釋》第1條規(guī)定的。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指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以國家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宣布緊急狀態(tài)、實施戒嚴和總動員等行為。
(二)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內部人事管理行為行政機關對所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作的任免、獎懲、調動、福利等決定,工作人員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四)法定終局裁決行為
(五)刑事司法行為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這是一種形式意義上的行政行為,但實質意義上則為司法行為。公安、國家安全機關行使職權具有雙重性質,這里的刑事訴訟行為不受行政法規(guī)則調整和支配。
(六)行政調解行為與法定行政仲裁行為調解是一種當事人自愿接受的“管轄”,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發(fā)生影響的決定因素是其意思表示,而非行政機關的意志。行政調解只是一種行政的規(guī)勸、建議,達成調解協(xié)議也主要依賴平等主體間讓渡權利、處分權利。勞動仲裁或其他法定仲裁的主體往往不是行政機關,故而對調解行為和仲裁行為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七)不具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行政指導行為也不具有強制性,因而沒有必要通過訴訟途徑來解決。
(八)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重復處理行為一定是維持了原結論,沒有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發(fā)生新的得、喪、變更的影響,只是對以往結論的肯定和維持,故而,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九)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這里的對相對人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主要是指行政行為有效成立以前的內部運作、程序性的準備行為、調查取證等事實行為,此種行為尚未發(fā)生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得、喪、變更變化的實際效果?!缎姓V訟法》之中明確規(guī)定了再進行行政訴訟時,必須保證公平公正。不得有任何偏袒的行為,所以如果涉及到在辦案時,有相關的司法人員和本案有直接利益關系的。相關司法工作人員可以主動進行申請回避,也可以由當事人來進行申請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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