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對已經(jīng)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組織警力進行偵查。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根據(jù)需要采取各種偵查手段和措施,但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一、訊問犯罪嫌疑人(一)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傳喚其到所在市、縣內(nèi)的指定地點或其住處進行訊問。(二)傳喚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并責令其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名(蓋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由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三)傳喚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四)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五)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jié)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六)訊問的時候,應當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使用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獲取供述。(七)訊問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其家長、監(jiān)護人或者教師到場,訊問可以在公安機關進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單位、學校或者其他適當?shù)牡攸c進行。(八)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蓋章),并摁指印。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二、詢問證人、被害人(一)偵查人員可以依法詢問證人、被害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詢問證人、被害人應出示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或者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二)詢問中,涉及證人、被害人的隱私,公安機關應當予以保密。(三)詢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三、勘驗、檢查(一)偵查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應當進行勘驗或檢查。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二)偵查人員執(zhí)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三)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依法對其人身進行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可以強制檢查。檢查婦女,應當由女偵查人員或醫(yī)師進行。(四)對于死因不明的尸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屬到場。(五)為查明案情,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進行偵查實驗。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有傷風化的行為。四、搜查(一)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jù)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zhí)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二)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偵查人員進行。(三)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的情況應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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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是否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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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立案偵查階段是否能采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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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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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偵查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已經(jīng)立案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jù),證實犯罪、查獲犯罪人及在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的訴訟活動。偵查活動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扣押、凍結存款、匯...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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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立案偵查階段是否能采取強制措施新疆在線咨詢 2021-11-08如果沒有立案,但可能危害社會,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現(xiàn)行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準備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發(fā)現(xiàn)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到的人認定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xiàn)犯罪證據(jù)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逃跑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的可能;(六)不說真實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七)有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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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三項檢查措施有哪三項遼寧在線咨詢 2022-02-10沒有第三項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jīng)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fā)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jù)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guī)定實施控制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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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如欲退回偵查,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黑龍江在線咨詢 2025-01-091. 在補充偵查的案件中,必須在一個月內(nèi)完成偵查工作。 2. 如果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公安局進行補充偵查,那么這可能意味著案件中存在一些事實或證據(jù)問題。 3.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的規(guī)定,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jù)材料,如果檢察院認為可能存在違反第56條的情況,還可以要求其說明證據(jù)收集的合法性。 4. 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如果有需要補充偵查的情況,可以退回公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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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可采取的強制措施及其適用條件是什么?浙江在線咨詢 2024-11-30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以下強制措施:拘傳、刑事拘留、取保候?qū)徍捅O(jiān)視居住。這些措施的適用條件如下: 1. 拘傳:適用于未超過法定逮捕期限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立即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強制傳喚的情況。 2. 刑事拘留:適用于已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 3. 取保候?qū)彛哼m用于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