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除用人單位提供資為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能培訓后,勞動者違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約定為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xié)議,勞動者違反約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除這兩種情況勞動者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至于簽訂勞動合同的年限,主要看公司性質,有一年,三年甚至五年,由雙方協(xié)商而定。
還有一種,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金。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其中相關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勞動合同到期解約
勞動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與你續(xù)簽或提供的勞動待遇低于原合同,你可以拒絕,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若你在08年前在公司工作,則從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工資。若你是08年以后到公司工作的,則按你的實際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與你續(xù)簽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
勞動合同到期,若你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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