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找我律師已經成為越來越多人的的口頭禪。但一直以來,律師調查取證權缺乏法律保障,和面對公檢法機關不同的是,許多單位和個人以各種理由拒絕律師的調查。這種狀況有望通過修改律師法得到改變。(《新京報》5月16日)
無論在民事、行政還是刑事訴訟中,律師的取查取證權利都非常有限。這一方面跟律師僅僅是提供法律的工作者,不享有公權力有關,更主要是法律的規(guī)定存在缺陷,這在刑事訴訟中更為明顯。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那么,從保障事實真相的查清以及程序正義的原理來看,這一規(guī)定應當理解為證人、被害人等知道案件情況的人向作為偵查機關的控方和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應當都有作證的義務。
然而,實踐中,被害人、證人的這種作證的義務卻往往異化為僅僅向司法機關作證的義務。因為,首先法律規(guī)定了證人、被害人應當向司法機關作證,并明確規(guī)定了司法機關向證人、被害人調查取證的各種程序;其次,司法機關擁有強大的公權力,對拒不作證特別是作偽證的證人有權采取剝奪其權利的措施,能保證其目的得以實現。而作為不享有公權力的法律工作者的律師,法律對其向被害人、證人取證設置了重重障礙。辯護律師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首先要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要經作證人本人的同意;辯護律師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要經他們的同意。由此可見,律師與司法機關的調查取證權嚴重的不對稱。
但是,律師這種調查取證權的弱化,不僅意味著對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的設置了障礙,更重要的是對公民權利的保障設置了障礙,不利于人權的保護。因為在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是行使被告人權利的體現,進一步而言是幫助公民權利的得以實現。正如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陳興良教所說,律師的權利不是國家的權力,也不是社會權利,而是公民個人權利的延伸。律師調查取證權的弱化,不利于事實真相的發(fā)現,公民可能因此而蒙冤,近來出現的諸如佘祥林案、胥敬祥案等冤假錯案,多少跟律師辯護權不能充分行使有相當關系。
律師調查取證權的弱化,使用控辯之間力量進一步失衡,不利于程序正義的實現。法庭之間的控辯交鋒,是擁有強大公權力的國家機關與勢單力薄的被告人的一場博弈。因此,要讓被告人能充分闡述自己的意見,要讓其的辯護權得以充分行使,進而讓其感受到這場審判不是國家對其權利的赤裸裸剝奪,而是一場公平與正義的審判,就必須保證其的辯護律師有充分的調查取證權,能提取到對其有利的事實和證據。律師擁有與司法機關對等的調查取證權,才能有可能與控方進行有效的博弈,從而使程序正義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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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的意義是哪些?調查取證權缺陷是?湖南在線咨詢 2022-08-06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的完善具有很重大的意義,它的完善不僅有利于保障辯護律師的實體性權利,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它還有利于促進控辯雙方的平衡,有利于司法公正和正義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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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權河南在線咨詢 2023-09-08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權 以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例,該法第九十六條僅規(guī)定律師在偵查階段具有法律咨詢權,代理申訴、控告權,申請取保候審權,了解涉嫌罪名權和會見權,并沒有賦予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權。 因此,律師在偵查階段進行調查取證不僅沒有法律依據,而且存在著妨礙偵查的極大風險。而律師法第三十五條對此有了較大突破。該條款除規(guī)定“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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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調取證據有必要嗎貴州在線咨詢 2023-12-16律師調取證據單位應當配合的。 律師調查令可以調查的內容很多,可以調查被執(zhí)行人的基本主體信息,財產的現狀及其變動或者交易明細情況,以及其他規(guī)定的情況。 從規(guī)定來看,調查令的作用應當是相當的大,并且也規(guī)定了對拒不皮惡化的處理情況。根據規(guī)定,人民法院根據情節(jié)輕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等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有協(xié)助調查義務的單位及公職人員拒不協(xié)助調查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監(ji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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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調查取證的法律效力四川在線咨詢 2022-05-081、是否屬于證人證言。 (1)律師調取證人證言,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證人同意,并出示調查函、律師證。 涉及法律《刑事訴訟法》、《律師法》, (2)需要滿足程序:記錄證人基本情況、告知作偽證的法律責任等。 涉及法規(guī)《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guī)范》 如果條件符合、程序沒有問題,則屬于證人證言。 2、律師調查取證是否會被法院采信。 目前我辦過的案件,合議庭基本也就是聽聽而已。合議庭根本不采信律師調取的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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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申請仲裁調查取證嗎?浙江在線咨詢 2022-07-23不能要求勞動仲裁調查取證··· 但是如果該證據由一方保存,而改方無正當理由不出具該證據,那么將會承擔不利于他的訴訟結果 比如說,工資用現金結算,簽字領取的情況,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勞動者簽字的工資表,那么就無法證明發(fā)給工資和工資的數額了。 也就是說勞動者可以要求他發(fā)放拖欠的工資或者在計算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時可以高報一些(當然別太離譜···) 所以用人單位也不是傻子,這些證據不用取證,在仲裁的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