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補簽的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就是有效的。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一、承攬合同的效力
1、承攬人的主要義務
(1)按約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2)親自完成約定的工作。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shè)備、技術(shù)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負責;未經(jīng)定做人同意的,定做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負責。
(3)及時檢驗、妥善保管、正當使用定做人提供的材料或物品。
(4)由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按合同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做方的檢驗。
(5)發(fā)現(xiàn)定做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shù)要求不合理,應及時通知定做人。
(6)在工作期間應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監(jiān)督、檢查,以保證工作適合定做人的要求。
(7)對承攬的工作保密。
(8)保證工作成果無瑕疵,并按合同約定的期限保證修復、退換有瑕疵的工作成果,但因定做人使用、保管不當造成的質(zhì)量問題除外。
2、定做人的主要義務
(1)驗收、接受工作成果。
(2)支付酬金。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guān)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定做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做人應當相應支付。定做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quán),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提供材料。
(4)提供技術(shù)資料。
(5)協(xié)助承攬人工作。定做人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做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做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擔擅自解除合同的賠償。定做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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