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交通事故扣車一般是三五天,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該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事發(fā)后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按規(guī)定撤離現場或在現場糾纏,另一方可報警,警方對不肯撤離且造成交通擁堵的當事人,將嚴肅處理。
交通事故有人傷扣車了幾天能提車
交通事故有人傷扣車了幾天能提車
最多十三天內,如果人傷的不是很嚴重,那么交警應該在10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的,還要延長10個工作日)。做出事故責任認定,并下達責任認定書,拿到認定書的3天后就可以去提車,但如果對方在拿到認定書的3日內向法院提出保全車輛,法院也批準了,那就要交押金才能提車,對方沒申請保全的話,直接就可以提車走人了。
1、交通警察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2、關于車輛檢驗的期限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委托有關機構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3、檢驗、鑒定完成后應當在五日內發(fā)還車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后仍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理。
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車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綜上所述,依我國法律規(guī)定,交通事故導致人身受到威脅的情況下,交警有權利扣除肇事車輛,肇事者應征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圮嚨木唧w天數還要看傷者的受傷情況,以及事故認定書出具的情況,還要審查是否對方申請了保全。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八條,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fā)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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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故車扣留有扣幾天河北在線咨詢 2021-12-03根據《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警方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檢查和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實。一般交通事故中有人受傷或者有任何一方提出異議的,交警最多不得扣留15個工作日以上,涉及死亡的交警有權扣留30個工作日。駕駛員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通知當事人30日后仍未收到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未接受處理的,依法處理扣留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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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一般扣幾天拿車?黑龍江在線咨詢 2023-10-25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因收集證據需要才能扣車,扣押的期限為三十日之內,如果情況比較復雜的,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扣車時間可以達到六十日,具體扣押幾天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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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交通事故一般扣留幾天車,事故科一直不出具事故認定書怎么辦上海在線咨詢 2024-08-27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在責任認定書做出之后不能再留置,留置期間不能收取停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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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交警扣車幾天會扣出來河南在線咨詢 2022-03-26對扣留的機動車進行技術檢驗鑒定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依法送達技術檢驗鑒定結論時,應告知各方當事人返還機動車的時限,對于事故損害賠償數額可能超過保險責任限額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告知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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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扣車處理流程幾天扣車最多幾天扣車幾天澳門在線咨詢 2022-02-18扣車的時限問題: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七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