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受害賠償,是指在雇傭法律關系中,雇員在從事雇主授權或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受到傷害,由雇主按照法律規(guī)定所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雇傭法律關系,是指雇員利用雇主提供的條件,在雇主的指揮下、監(jiān)督下,利用并結合雇主提供的條件,以自身的技能為雇主提供勞務,并由雇主提供勞務報酬的法律關系。法院對此類糾紛的審理,首先要審查雙方是否存在雇傭法律關系,其次是雇員是否是在執(zhí)行雇主的指示范圍內受到傷害,最后還有審查雇主是否存在法定的免責事由(一般是不可抗力或雇員故意行為)等損害賠償構成要件來進行綜合審查的。雇員受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有:
(一)雇主承擔無過錯責任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雇主應當承擔責任,這種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
(二)雇員在雇傭活動中因第三人侵權行為受到傷害的,雇主也存在管理上或安全保障義務上的過錯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雇主也承擔賠償責任,但這種情況下雇主是一種補充賠償責任,即第三人無力賠償或賠償有困難的情形下,先代替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三)雇員人身傷害是第三人實施的加害行為造成的,雇主雖然無過錯,但也應按照公平原則承擔補償的補充責任。
(四)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受到傷害,發(fā)包人、分包人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雇主不是對雇員在工作中的任何損害均承擔賠償責任,當具有法定的免責事由時不承擔賠償責任。對雇員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雇主的賠償責任,但不能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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