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1、房屋被依法查封、扣押的;
2、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3、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
4、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等情形。
一、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是否有權退房屋
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是有權退房屋的,但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具體如下:
1、出租房屋發(fā)生重大損壞無法正常居住的如有傾倒危險,出租人拒不進行修繕的;
2、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
3、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4、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的;
5、租賃物權屬有爭議的;
6、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guī)定情形的。
二、樓頂是否屬于房屋租賃
民法典中樓頂出租屬于房屋出租,但是樓頂建房若是沒有經(jīng)過城市規(guī)劃局的批準,就是違規(guī)建筑,對于違規(guī)建筑進行出租的,屬于租賃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出租方承擔根本違約的責任。《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條【非承租人構成根本性違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guī)定情形。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三、租賃期間的房屋損害該怎樣賠償
房屋損壞主要包括兩種情形:由承租人造成的損壞以及非由承租人造成的損壞。
一、由承租人造成的損壞。
1、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jù)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由承租人承擔維修費用。
3、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4、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非由承租人造成的損壞。
1、正常損耗
出租人對于其房屋具有維修義務。如果房屋的損壞是正常損耗,并非由承租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承租人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正常損耗是指由于房屋老化造成的損壞問題,因此出租人應對此承擔維修義務。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jù)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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