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認定的一般原則
主要根據(jù)犯罪事實。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會的持續(xù)狀態(tài)結束,但是給社會造成的損害并不會因自首而消滅。犯罪人投案自首,僅僅表明對自己所犯罪行的態(tài)度,并不會改變其原來犯罪事實。因此,審判人員在決定對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須以其犯罪事實為主要根據(jù)。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輕重對照有關法律,擬定一個刑罰幅度,而后結合自首的從寬情節(jié),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嚴寬適度,不枉不縱。
具體考慮自首情況。主要包括:
自首的時間。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時間早晚,說明其悔悟時間的早晚;同時也說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對社會危害性的持續(xù)狀態(tài)長短。
自首的原因及動機。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認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動機的三大要素,悔罪態(tài)度好的情況下,投案自首的,也說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時也要考慮;
交待罪行的情況。交待罪行是否徹底,是否主動,也說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犯罪分子有無主動表現(xiàn)。這四大情節(jié),審判人員在量刑時一定要注意的。
二、如何正確認定自首情節(jié)
(一)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自首必須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項要件。關于“自動投案”的規(guī)定,根據(jù)最高法《解釋》和《具體意見》的規(guī)定,共有12種情況可認定為“自動投案”。
1、具體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5)經(jīng)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jīng)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的;
(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xiàn)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10)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違法行為被采取勞動教養(yǎng)、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zhí)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此外,對交通肇事后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也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
以上表明最高法對自首中的“自動投案”采取寬松的態(tài)度。只要能體現(xiàn)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的,即可認定為“自動投案”。關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規(guī)定。首先,犯罪嫌疑人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需要說明的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釋認為并不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實。但是,犯罪嫌疑人必須如實交待其姓名、年齡、職業(yè)、住址、前科等情況,若因其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等情況而影響定罪量刑的,將不被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次,在犯數(shù)罪的情況下應區(qū)分“同種數(shù)罪”和“不同種數(shù)罪”具體認定?!督忉尅返?條規(guī)定確立了“余罪自首”制度。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笨梢姟坝嘧镒允住敝贫葍H適用于“不同種數(shù)罪”的情形?!督忉尅返?條則規(guī)定了:“……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以此“同種數(shù)罪”情況不存在自首情節(jié)的認定。該規(guī)定的理論依據(jù)是我國刑法罪數(shù)制度中并不存在“同種數(shù)罪”的情形,而《解釋》有關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規(guī)定則是根據(jù)刑法第67條第3款之規(guī)定。最后,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蓖瑫r根據(jù)《解釋》第6條規(guī)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發(fā)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睋Q言之,一般共同犯罪案件中,已到案的犯罪分子除如實供述其罪行外還需供述同案犯,但不要求如實供述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即可認定自首。
三、交通輕微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的處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
(一)行政處罰方面: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tǒng)備案。
(二)刑事責任方面: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將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將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規(guī)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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