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孕婦的傳喚時間有何規(guī)定
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nèi)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刑事傳喚的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后必須使用訊問筆錄、而不能使用詢問筆錄。對證人或不明確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適用刑事傳喚。
2、刑事傳喚不能異地進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是指戶籍地、經(jīng)常居住地。
3、傳喚時間最長不超過12小時。
二、傳喚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傳喚的程序
(一)在消防執(zhí)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zhí)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后,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zhí)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zhí)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jīng)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后,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fā)現(xiàn)違反消防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并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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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是指為了方便案件的審理,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一種措施。傳喚犯罪嫌疑人應出示工作證明和傳喚證,并且傳喚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2小時。 刑事傳喚是不能異地進行的,應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縣進行,這里指的是常住地或者是戶籍所在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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