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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認筆錄的質證要點
來源:法律編輯整理 時間: 2023-08-10 11:34:46 335 人看過

具體來看,公訴人員出具的辨認筆錄能否作為定案根據需要滿足以下三點:一是取證主體的合法性,即只能由偵查人員組織辨認;二是取證程序的正當性,即辨認前不得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多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個別進行,應當進行混雜辨認并使辨認對象具有類似特征和一定數量;三是強調取證方法的合法性,禁止以暗示或誘導的方式形成辨認筆錄。

在公訴人出具辨認筆錄的情況下,辯護人則可以針對上述三點進行有針對性的質證。

1、主持辨認

辨認經過的主持人員是否為偵查人員,且不得少于二人。

2、辨認之前

(1)辨認人是否接觸過辨認對象。比如互毆案件中,在派出所經常會出現彼此會面的機會。

(2)辨認前,辨認人是否被詳細詢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這一點可以通過詢問筆錄加以確定?!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規(guī)定,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并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

3、辨認之時

(1)辨認對象是否符合數量要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規(guī)定,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時,被辨認人的人數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張。《公安部辦理刑事案件規(guī)定》要求,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2)辨認對象是否被混雜辨認,混雜對象是否屬于類似特征。實踐中,通常都是由辨認人對照片進行辨認,由此需要注意偵查人員安排辨認對象的特征是否類似。

(3)見證人的身份是否符合規(guī)定。司法解釋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4、辨認過程

(1)辨認對象是否經過辨認。

(2)偵查人員是否對辨認人進行過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

在辨認筆錄可以影響全案事實認定的情況下,該證據可以牽一發(fā)而動全身,辯護人一旦發(fā)現質疑之處,應全力抓住,直擊要害,直接申請排除該非法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司法解釋》第九十五條規(guī)定,認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的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應當綜合考慮收集物證、書證違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等情況。

挪用資金罪質證要點是什么

被告人構成自首,具有法定從輕情節(jié);案件應以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被告人有其他酌定從輕情節(jié)的,例如:被告人未將所挪用的資金用于改善自家貧困的生活,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積極,自始至終如實交待自己的罪行等都是質證的要點。

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占罪最大的不同是,挪用資金的人只是暫時挪用,而職務侵占的人根本不打算歸還。刑事辯護律師在辯護時,應當特別關注挪用資金罪的裁判要點,做到有效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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