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行為中的違約責任補償方式有以下幾種:
1、實際履行,為大陸法的主要救濟方法。
2、采取補救措施,需根據(jù)標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采取措施。
3、賠償損失,賠償受害人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
4、支付違約金,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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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chǎn)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jīng)濟補償。
3,繼續(xù)履行.繼續(xù)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nèi)履行合同債務。
其他補救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jù)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公司債務違約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1、實際履行。對“實際履行”之界定,各國存在較大分歧。要言之,大陸法把實際履行作為主要救濟方法,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請求法院判決其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特定義務,而不允許其以金錢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如質量不符合約定,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非違約方可根據(jù)標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采取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措施。
3、賠償損失。又稱“損害賠償”,是違約人補償、賠償受害人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的責任承擔方式,它是一種最重要最常見的違約補救方法。損害賠償具有典型的補償性,它以違約行為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事實為基礎。
4、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未約定則不產(chǎn)生違約金責任,且違約金的約定不應過高或者過低。
5、定金罰則。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定金按民法典規(guī)定執(zhí)行,但如果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當事人可選擇適用其一。
三、主張違約責任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一)繼續(xù)履行。即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作出要求繼續(xù)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nèi)履行合同債務。(二)支付違約金。即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shù)額金錢。(三)損害賠償。即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chǎn)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支付經(jīng)濟補償。(四)支付定金。即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給付對方當事人金錢。(五)其他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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