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224條明確規(guī)定了合同詐騙罪的含義,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詐騙對方財產。侵權客體不僅包括國家合同管理制度,還包括合同另一方的財產所有權。該行為主要表現(xiàn)在刑法所列的五種情形:一,。虛構單位名稱或以他人名義簽訂合同,即虛假主體;(二)虛假擔保,是指對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jù)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進行擔保;3、對方無實際履約能力,通過先履行小合同或部分履行小合同,誘使對方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即通過履行小合同,誘使對方欺詐;4.在收到對方付款、貸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后逃跑、藏匿,即用金錢逃跑、詐騙的;(五)以其他方式騙取對方財產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民事欺詐主要是指行為人夸大自己的行為能力和其他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錯誤理解并與其訂立合同。合同詐騙罪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只是希望通過實施詐騙來獲取對方一定的經濟利益,在實踐中如何區(qū)分合同詐騙罪與民事詐騙罪。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區(qū)分和把握:
首先,行為人主觀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行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編造、隱瞞事實真相,或者他是否具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行為,夸大其履行能力,使對方產生錯覺,以達到謀求某種利益的目的。民事欺詐是一種欺詐行為,目的是為了操作和創(chuàng)造履行能力,從而誘使另一方陷入理解錯誤并與其訂立合同。不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為目的,只希望通過實施欺詐,獲取對方的一定經濟利益,,合同詐騙罪是以簽訂經濟合同的名義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第二,行為人是否有實際履行合同的行為,即,行為人是否不具備實際履行合同和承擔擔保責任的能力,或者是否具備部分履行合同和承擔擔保責任的能力。雖然民事欺詐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但在簽訂合同后,行為人總是以積極的態(tài)度為履行合同創(chuàng)造條件。即使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實際履行,也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合同欺詐者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客觀上也沒有為履行合同做出任何積極努力。合同簽訂后,一旦取得財產,他們要么逃跑,要么大肆揮霍,根本不履行合同。即使他們履行了一點合同,這也是一個象征性的“假動作”
第三個問題是行為人是否采取了欺詐手段。民事欺詐具有民事內容,即欺詐人通過商品交換、完成工作或者提供勞務等經濟勞動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一般不需要偽造身份,主要關注合同的條款或內容,如隱瞞有瑕疵的合同標的,或對合同標的的質量作虛假的解釋和介紹;合同欺詐者為了達到利用合同詐騙財產的目的,會采取欺騙手段欺騙對方。這一手段一般包括:1。無中生有,編造虛假事實。沒有對方需要的貨物和貨源,但謊稱有貨物,且價格優(yōu)惠,能夠及時供貨的;他們根本沒有商業(yè)資格和條件,但卻設置了籌資和合資的陷阱,制造出他們能夠提供技術和設備的假象。2.故意隱瞞真相,假裝真實。如使用假名、身份證、委托書,假冒廠長、經理、采購員、促銷員,甚至打政府官員的招牌欺騙對方,偽造工作證、介紹信、宣傳單等,使對方信服、受騙,銀行憑證和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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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詐的構成要件有: 1、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 2、欺詐人實施了欺詐行為; 3、被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 4、被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因欺詐訂立的合同,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撤銷或者變更。...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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