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期太長了賠償嗎
1、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期太長了要賠償,因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違反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期限,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試用期已經履行了的,要支付賠償金。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試用期沒簽合同被辭退有補償。可以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舉報,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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