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品侵權責任中的經營者是指向受害人出售產品的人,也就是銷售產品的人。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承擔債權責任。
2、法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三條【被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的途徑和先行賠償人追償權】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二、什么是過錯推定原則
1、過錯推定,也稱過失推定,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依據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具有過錯,如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是根據法定的基礎事實,推定侵權人有過錯。過錯推定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證明方式,如果行為人未能有效證明其沒有過錯,則人民法院最終得以認定其具有過錯,并據此確立侵權責任。
2、過錯推定的典型形式是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3、因此,機動車一方只有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首先推定機動車一方有過錯,只要機動車一方不能證明其沒有過錯,則其需要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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