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詐騙罪如何認定不是主犯
第一,在實施詐騙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于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第二,在實施詐騙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第三,多人實施詐騙罪其行為屬于共同犯罪,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shù)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第四,在詐騙案中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視為從犯。
第五,詐騙案中從犯由于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二、針對如何認定詐騙罪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往客觀上表現(xiàn)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處分。最后,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后,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三、詐騙罪累犯如何認定
累犯認定有兩種,一種是一般累犯,一種是特別累犯。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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