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主體,是指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涉及的訴訟主體包括三個方面,
1、主持審判活動的審判機關,審判機關主導民事審判活動,是當然的主體。
2、訴訟當事人,即參與訴訟活動的民事糾紛的雙方,包括訴訟代理人。
3、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民事訴訟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才能保證民事訴訟活動合法有效地進行。
我們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訴訟主體,是指第二類的訴訟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訴案件中上訴人、被上訴人。合格的當事人直接關系到訴訟的結(jié)果。我們在法庭上有時會遇到被告反駁原告稱“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沒有實體權利,你不能當原告”,法院要對當事人主體資格進行審查并作出判斷,這就是當事人訴訟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當當事人。
確立訴訟主體的一般原則
訴訟主體,又稱案件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發(fā)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論活動,并受法院裁判約束的利害關系人。在審判實踐中,實際存在兩種性質(zhì)的當事人:一種是程序法上的當事人;另一種是實體法上的當事人。程序法上的當事人,是指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的原告和被告。因為這時的當事人是否在事實上真的存在利害關系還是個未知數(shù),真正的利害關系只有在法院開庭審理之后才能確定,因此稱為程序法上的訴訟主體。實體法上的當事人,是指經(jīng)過案件的審理法院依法確定的案件當事人,這些人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因此稱為實體法上的訴訟主體。審判實踐中,由于認識上的差異,這兩種當事人經(jīng)常交織在一起,給法院正確審理案件帶來了麻煩和困難,因此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正確確定訴訟主體就成為首要的任務。
(1)兩種訴訟主體的構(gòu)成要件程序法上的當事人是在案件進入訴訟程序、開庭審理沒有結(jié)束前的當事人,構(gòu)成這種當事人有以下要件:一、被告是原告認定的案件當事人。一個案件的成立,必須有原告和被告。原告在向法院起訴之前有自己主觀上認定的被告。如果案件的原告不認定自己起訴的被告是侵害自己利益的當事人,他就不會對其進行起訴。二、由于在案件審理之前不能確定真正的當事人,因此凡在訴訟內(nèi)明確表示為原告和被告的人,不論是不是民事權利或法律關系的主體,以及對訴訟權標的有無訴訟實施權,都是當事人。
(2)實體法上訴訟主體構(gòu)成的要件實體適格的當事人,是在案件開庭審理后,法院依法確定有權以自己名義支配訟爭民事權利義務的主體,亦即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主張、放棄民事權利和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否定,承認訟爭民事義務的主體。構(gòu)成實體法上的當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當事人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當事人必須是發(fā)生民事爭議一方,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如借貸糾紛案件,案件的訴訟主體必然是債權人或債務人或與債權債務有利關系的第三人。二、當事人必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凡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他人的名義進行訴訟的人,如訴訟代理人等都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三、當事人受法院裁判的拘束。如果參加案件訴訟的人雖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但不受法院裁判的約束的人,如證人等就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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