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什么時候可以申請限制出境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中國公民可根據(jù)通報備案對象的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
(一)當事人有未執(zhí)行民事案件的,向當事人口頭通知或書面通知,在其案件(或問題)執(zhí)結之前,不得離境;
(二)人民法院可作出限制出境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責令當事人不準出境,并扣留其身份證或者護照,注明不準出境的原因;
(三)人民法院未能扣留其身份證或者護照的,可要求公安機關協(xié)助收繳、吊銷其證件,或請公安機關宣布作廢;
(四)對未持有護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可要求公安機關在限制出境期限內不予批準通報備案對象的出國(境)申請;
(五)如未能扣押被限制出境人員的證照,需在邊防檢查站阻止出境的,可要求公安、邊防機關協(xié)助邊控??刂拼胧┲饕校赫莆粘鋈刖硠討B(tài)、阻止出境、阻止出境且扣留證件、阻止入境、阻止入境且扣留證件、扣留人員。對需要掌握出入境動態(tài)的邊控對象,控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對需要采取其他控制措施的邊控對象,控制期限一般為1個月,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二、被起訴期間限制出境嗎
會。
被執(zhí)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xié)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tǒng)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措施。
三、怎么解除限制出境
(一)當事人的申請限制出境措施的采取,應以當事人的申請為原則,以法院依職權采取為例外。
(二)申請人的擔保若錯誤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可能會導致被申請人遭受損失。
(三)審查法院應對申請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應符合:被申請人有未了民事案件在身;有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必要性,被申請人有借出境逃避民事責任的可能。
(四)裁定與執(zhí)行經(jīng)審查,當事人的申請符合條件的,應裁定予以準許,并向有關部門發(fā)出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在邊防口岸布控,或直接扣押被申請人的身份證、護照,并通知有關公安邊防部門。
(五)被申請人的擔保在法院裁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后,如被申請人提供充分、可靠的擔保,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申請人的擔??梢蕴峤唤o法院,也可以提交給申請人。
(六)復議財產保全、海事強制令等均允許當事人提出復議申請,而限制出境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身自由,更是應賦予當事人申請復議的權利,但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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